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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发布时间:2024-12-09 14:54:51 浏览人数: 作者: 360无插件体育直播

  

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音讯,商务部8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4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施行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决议由株式会社引能仕资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承继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胶反推销办法中适用的16.0%的反推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称号向我国出口的丁腈橡胶,适用该反推销办法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推销税率,即56.4%。

  2023年11月8日,应我国丁腈橡胶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3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丁腈橡胶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丁腈橡胶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自2024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